在此类
交通事故中,若
当事人被判定为全责方,需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首先应由所投保的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承保方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
若仍有未足额赔偿的部分,再交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如仍存在补偿短缺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情况,则由
侵权责任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同时,当受害者遭受
人身伤害时,就医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
误工损失,例如
医疗费用、误工津贴、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以及所需的营养费用等均属于索赔理由的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