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妇之间
分居年限多少,均可依法
离婚,只要他们对彼此的夫妻情感感到彻底破裂即可启动婚姻的解体程序。
离婚之际存在着两种途径供
当事人选择:
其一,
协议离婚;
其二,提起
诉讼离婚。
若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导致分居达两年之久,便可以成为原告向法庭
申请离婚时,证明
感情破裂的有力
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如无特殊情况,因感情问题长期分离,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者,一方请求离婚,且经调节无效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即时
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采纳分居作为离婚理由之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即分居年数已累计达到两年(需提供足够的证据);
以及由于感情产生矛盾而引发的分居现象(请务必要注意,单纯因为工作、就医等非感情原因导致的分居情形,不得被视为衡量爱情破碎程度的指标)。
关于协议离婚,这无疑是最为简洁高效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
尤其自新修订的《
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来,
离婚程序已经无需再经过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等繁琐手续,
个人隐私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使得协议离婚变得更加轻松便捷。
然而,对于当事人的
户籍所在地较远,处于外省市,而本人目前又居住在上海进行日常工作与生活的人而言,通过法院进行
调解离婚或许会更加便利。
倘若处理恰当的话,甚至只需支付50元的相关手续费,可能比往返于
户口所在地所花费的车票费用还要低廉,而且在时间方面也能做到快速完成,不必等待一个完整的月份。
除此之外,对于其配偶身处海外,无法在国内完成协议
离婚手续,或者婚姻成立地点不在中国境内,却希望在国内实现离婚的有关人士,通过法院裁决离婚则是唯一可行的渠道。
因此,选择哪种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主要取决于个人实际情况的多方面因素,而没法简单做出统一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