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国家安全法的
量刑金额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是指派人手为超过三位受害者提供协助的话;
(2)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3)通过管理段广告等策略型营销手法,获取资金的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4)依据法律规定所得的额外收入,数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5)若在过去两年内有过因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受到过罚款、
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历史记录,且之后仍参与这类型的
犯罪事件;
(6)当被协助方的
犯罪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7)若收购、出售或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上的用户名与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套(份);
(8)收购、出售、出租别人的手机卡或流量卡、物联卡等设备多于二十张;
(9)出现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而针对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事项的情况下,若
情节严重,将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制裁,并可能面临罚款的
处罚。
对于这类案件,若发生在单位内部,将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的惩罚,同时还会追究那些对这件事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假如这些情况同时引发了其他类型的犯罪事件,便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