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入院治疗费用问题,须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
医疗机构应优先为伤者进行紧急救治;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其所承担的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险的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经济义务;
或者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由对方预先垫付相关费用;
此外,自方亦可选择自行垫付,待出院后依据医院发票向
肇事方主张
赔偿;
若肇事方已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则可从最终的赔偿款项中予以抵扣。
若实在无法找到相应
赔偿责任人且已无其他途径,
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社会救助救济基金予以援助。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
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