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他人压迫而不得不签订
欠条,被
胁迫一方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份欠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当一方向另一方或第三方使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得被害者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前提下签署的
民事法律行为,被威胁者拥有依法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
因此,被迫所签之欠条确实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但欲撤销此种欠条,
责任方需提供确凿
证据以证实自己当时所处之境地为被迫状态。
譬如,可以提供双方沟通过程中包含威胁做法的音像资料,或以短信、电话通讯记录或书面信函形式揭示对方施压事实。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