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观点毫无疑问地,在有
担保设定的情况下,对于担保物的处置,有担保的
债权人将会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到偿还。
其中,所谓的“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权、
质押权以及
留置权这几种基本形式。
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处于
被执行人所有之下,并且其他债权人对其拥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人
民法院依法有权采用查封、扣押等
强制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而在这些财产经过公开透明的拍卖、变卖程序之后,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益,在满足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足够的利益之后,剩下的部分则将用于补偿
申请执行人的
债务。
如果担保的标的物无法完全填补以上所述债务,那么该剩余款项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效力。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