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重大误解而引起的
撤销权行使,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自
当事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90个自然日以内;
然而,若其在因重大误解而
签订合同时发生之日起5年之内都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而且,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若是在得知撤销事由的90个自然日内未能行使撤销权的话,其撤销权也同样会丧失。
此外,假如当事人在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时发生之日起的5年时间里都未曾行使过撤销权的话,那么撤销权将会自然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民商事
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这一误解必须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疏忽或者错误导致的,并不能归结于受到他人的
欺诈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影响;
其次,当事人产生的误解必须涉及到行为的核心本质,即对行为的关键条款构成重要误解;
最后,误解必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原本应该享有的权益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