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国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于企业在
拆迁过程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可以采取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合法维权活动。
当被征用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启动行政
诉讼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
征收补偿方案达成的签约期限内未能签署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的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房屋征收部门需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依照本法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始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制作补偿决策,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之内进行公示。
2、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得到的补偿项目如下。
拆迁资产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因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地表附属物产生的补偿费用,以及确实因为搬迁而引发的机器设备损失所需补偿费用等等。
3、在实践操作中,
土地补偿费用方面出现诸多问题。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场所是通过
租赁方式取得的。
针对
拆迁补偿的对象,即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对空地或净地面的补偿,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
对于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方面,同样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