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婚前
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所谓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实际上是指在他或她与
债权人之间由于特定法律事实所导致的一种债款关系。
在此类
法律关系中,夫或妻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以前,于特定债权人之间产生了某种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次,依据
债务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债权人仅能向特定负债人主张自身权益,然而无法在对方
结婚之后向其配偶提出此项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其婚后的夫妻生活存在着必要的因果联系,且
婚前债务中的资金、财物资已部分或完全转变为了婚后的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成为了未来共同生活所需的物质基础的情况下,那么该笔婚前个人债务便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妇二人共同偿付。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确实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债权人试图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之配偶提出
申诉时,我国司法机构将不会提供相应支持。
但是,债权人若能够出具足够的
证据证明所负债务确曾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则此种情况可以例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