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辞退员工过程中,补偿标准将以员工的
基本工资作为参考依据。
2、在计算
经济补偿金时,需参考解除或
终止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内,所有员工的平均应得
工资。
但若该应得工资中包括了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在此基础上扣除公司已为员工缴纳的那部分数额。
3、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则在职员工均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充足的
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必要的工作条件;
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
劳动者薪酬;
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
代缴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从而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