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被指控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能够自主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身罪状的话,法院便会酌情予以从宽或
减轻处罚。
尤其是在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获得法庭的豁免
处罚。
2.若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嫌疑人事先主动向司法机构投案,同时如实供认自己的全部罪行,那么这就属于
自首的范畴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类自首要面对的是从轻或是减轻处罚。
如果他的所作所为
受害人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甚至也有可能获得法庭的豁免处罚。
3.另外,各位已经被采取了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监禁服刑的囚徒们,只要你们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关于个人的其他罪行能够保持客观公正并加以承认,同样也是算做有自首情节的。
即便没有出现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自首情节,但只要诚心实意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能有效防止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责罚亦可适当减轻。
4.对于那些主动揭露他人
违法犯罪行为,且经过查证后这些言论属实无误的
犯罪分子来说,或是提请关键性的线索,以便于社会力量顺利侦破相关案件的犯罪分子,他们都应该得到社会公正的待遇,被视作有
立功表现者,从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5.而对于那些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则不仅能够得到
刑法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获得法庭的豁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