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
证据缺失及事实模糊等因素,被告人依然有机会为
诈骗罪寻求不
起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觉得证据链条并不完备,难以达到
提起公诉的标准,便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确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时,会对
证据不足且事实不够清晰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调查,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不会选择跳过补充侦查这一环节,而是应该通过补充侦查来充实证据,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但是,并非所有证据不足的情形都会导致不起诉决定。
只有经过多轮补充侦查后,始终找不到足够的证据以达到定罪的标准,或者定罪所需的
主要证据或者基础证据仍旧未得到补足,或者现有证据存在疑问,但未能找到确切依据加以破解,各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亦可能引发其他可能性解释的,这些情况均被视为证据不足的范围。
然而,法律并无硬性规定必须经过两轮补充侦查后方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若检察院经过重复补充侦查后发现证据仍显不足,且无需再进行第二轮补充侦查的,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