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对于被
刑事拘留的人员,原则上在
拘留期限满十四天之后即可释放;
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将
拘留期予以延长,最多可达三十七天之久。
若公安机构对
被拘留人士认定需进行
逮捕处理,应于拘留期限结束后第三及法定滞延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批准逮捕的相关文书,并且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们审核批准,申请期可能被进一步延长,最长可至七天。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虽然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不受拘禁期限的限制,但申请许可的时间仍需控制在三十天之内。
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呈交的有关批准逮捕请求的法律文件时,必须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是采取其他的
处理方式。
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局有义务在得到通知后立刻释放
犯罪嫌疑人,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当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同时
当事人也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对其依法采取上述措施予以保护。
另外,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的被拘留者需要进行逮捕处理,那么他们需在十天内做出最终决策。
在特殊情况下,当决定需要逮捕的时候,批准的日期可以被延长,最多可以超过四天之久。
而对于那些无需逮捕的人员,应立即解除其拘留状态。
同样,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而且
行为人也存在能够接受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的情况,应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上述保障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