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以及各类体育运动场地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及公众聚集地,不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或管理者,亦或是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护职责,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均需肩负起
侵权赔偿的责任。
(二)对于民用航空器所引发的他人伤害事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有责任对
受害人进行经济
赔偿。
(三)任何从事高空、高压及地下挖掘作业或者采用高速轨道运输方式的单位或个人,如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都必须对受害方负责,承担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