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并非自动成为
离婚的必要前提条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做出离婚裁决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情绪破裂程度。
仅凭简单的陈述表明
分居的事实恐怕难以被认可,尤其缺乏第三方以及相关
证据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无从判断或拒绝确认双方实际分居的事实,这将直接影响到能否判定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两年的事实。
因此,对于正在经历分居阶段的人们来说,择机收集分居期间的各类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证人证言、
房屋租赁合同、新的地址收到的信函等都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若仅有分床而不分房间的情况,法院可能难以确认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行为。
受到经济状况的制约,绝大部分夫妇通常仅有唯一一个居住场所,或者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承担长时间独自租房的费用,因此在面临婚姻情感问题时,他们往往选择仍然共享一个房间,但分开使用各个区域进行餐饮。
当其中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求时,若另一方对分居事实予以否认,再加上夫妻生活历来都属于
个人隐私范畴,其他人极少能够提供有效
证言,故此法院往往不会采纳此类证据。
其次,尽管很多夫妇因工作、学业等原因而选择在异地居住,但这种形式的分居未必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居定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应以夫妻间由于情感不合导致无法维持正常性生活的共
同居住,且彼此不再履行婚姻义务为特征。
然而,在夫妻异地生活的情况下,倘若双方间感情出现裂痕,同样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这需要双方之间就
感情破裂事实进行沟通,并有相应的书面文书、电子邮件等材料加以证明。
最后,以下列举了几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明分居的证据类型:
1.一方在外独立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由双方签署的书面的分居协议,这份协议务必做到双方书面确认;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反映出双方感情恶化且已分居的实质性内容;
4.他人证言亦可行,譬如双方均熟知的朋友或亲友,然因
证人与为其作证的一方之间往往存在某种利益关联,鉴于分居乃是夫妻生活中的私密事宜,单方面的证人证言通常得不到法庭的信任,须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印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