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严格执行,在职
工伤残程度认定中,凡达到十级程度者,有资格获得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金、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金及相应的伤残就业补贴金等多项保险权益,但在权益享受过程中,
伤残津贴则无权列入其中。
对于因工作而
致伤并鉴定为
十级伤残的员工来说,他们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提供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金,该金额按照六个个月的月度实际收入,也就是从工伤发生到受伤前这段时间内所有的月平均
缴费工资来衡量。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这两大类补贴金的具体额度及比例,都将由各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会参照个人
工资作为衡量基础进行一系列计算后得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