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
当事人双方未能就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当用人单位决定终止或解雇
劳动关系之时,须依照法律义务向全体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
无论
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时间长短如何,均应根据其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遇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一年的情形,则将一年视为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如果工作年限未达到六个月,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未能依法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职责的单位,还需追加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当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无需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倘若企业出于故意原因拖延订立劳动合同(亦或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
续签),导致劳动者承受工资损失、
工伤待遇损失和医疗待遇损失的,除因承担
赔偿责任之外,企业同时还需要支付25%的额外
赔偿费用。
对此情况,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指责令相关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赔偿金,以及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等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一旦查明事实真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勒令用人单位纠正
违规行为,而且可能给予罚款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