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尚未达到
合同期限而提前终止租赁行为的情况下,被视为
承租方单方向业主作出的
违反合同的决定。
此时,该项是否能够退还未完成部分的租金,主要取决于所签署的
租赁协议中的具体条款。
若租赁协议中有明文规定指出未满租期无法进行租金返还,则无论是
保证金还是已交纳的租金,都应视作不可退还之物。
反之,如果租赁协议并无此类明确规定,那么业主不得擅自扣除全部租金及保证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承租方违约导致租赁终止,其同样需要承担对出租方因此产生的相应的违约金
赔偿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可以
协商一致设定当一方出现违约现象时应当按照何种程度向另一方支付特
定金额的
违约金,或者商议确定因为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额度。
若所设定金与实际损失存在差距,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有权利根据相关
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反之,若设定的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当事人的
申诉要求予以合理地调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