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若不再续约,则须对
劳动者给予
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依据劳动者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依照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规定予以实施。
然而,若是在合同期满之后,雇主仍维持甚至提升原有的薪资福利待遇以期与劳动者续约,但却遭到劳动者拒绝的话,那么此时便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了。
关于经济补偿的发放,其计算方法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结合劳动者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统计,对于每满一年的时间,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已经服务了半年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时间,那么我们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还不足半年,则需向他/她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雇佣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置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中该地区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水平时,我们向他/她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这个数字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此外,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结束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