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方面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
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并不纳入
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交通事故会按照
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便寻求
肇事方的
损害赔偿,这给医疗保险的报销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然而,在以下两个特殊情况下,医疗费用则可能获得
医保的部分补偿:
首先,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完全由个人承担,那么对于个人所负责的那部分医疗费用,就可考虑申请从医保中进行报销;
其次,若医疗费用应依法由第三方负担,而实际情况是第三方不予支付或者无法明确其具体身份,在此种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则有权利先行垫付该部分费用,随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