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拾获他人
遗失物品并不等同于盗窃
犯罪。
关于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项罪行所侵害的法益乃是属于国家及私人所有的财务权益;
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人须存在擅自取出金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此类行为的事实;
第三,就
犯罪主体而言,任何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即满16周岁)及具备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成为此种犯罪的实施者;
最后,在主观动机上,盗窃罪应被视为直接故意的类型,且犯罪人必须怀有明显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心。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拾获物品并不包含在非法占有之列,自然也就不能被认定为是盗窃罪了。
其次,在
刑法中规定,若是犯下诚实的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的罪行,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或者已经发生了
多次盗窃、在家中进行盗窃、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或者从别人身上偷走财物等行为,均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
罚金;
如果
数额巨大,甚至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例如多次犯罪、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等等,罪犯则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款;
而当
受害人所失财物数量高得惊人或者涉及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如
蓄意谋杀等等,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更高刑期,罚款或者跨入无期
徒刑,并且财产将因此受到
处罚或全部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