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显失公平的
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均可向司法机关申请予以撤销。
换言之,只要显失公平的合同性质得到认证,就被视为
可撤销合同的候选对象。
如果其中一方
当事人抓住机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或者利用另外一方由于缺乏经验而处于劣势的情况,导致了双方在权利分配和义务承担方面明显违背了正义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种交易就可以被判定为存在显失公平现象。
根据这一定义,显失公平现象产生的具体条件主要包含有:
1.首先需要明确一方是否确实利用其优势或是对方由于缺乏经验而处于不利地位(即主观上的要求或条件);
2.其次需要确认双方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否明显背离公允、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就是客观层面的要素)。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