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
盗窃罪乃是基于
非法占有而实施,其对象主要指向为公共与私人财物中的较大数额部分,或者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私自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在行窃过程中携带有
凶器,以及在非公开场合下进行
扒窃公私财物等各种行为。
盗窃罪可谓是最原始且持久的一类侵犯
财产权利的
犯罪,它的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私有制出现的那一刻。
2、本种犯罪形式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便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其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所有财物,通常情况下这些财物多以动产为主,然而当某些不动产上面所附着的物品符合能与不动产进行分离这一特征,地面上的农作物,山间的树木,以及建筑物顶层的门窗等等,亦可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之内。
此外,诸如电力及煤气这样的能源资源同样也属于本罪的可侵犯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