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强调的是,若
当事人对执
法人员当场做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满,他们有权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对此类行政处罚存在异议,该行政处罚仍需继续执行,除非我们的法律
法规按特殊规定进行了明确的例外规定。
当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时,如果当事人对这类行政处罚决定表示强烈的反对和异议,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相关政府机构提出
暂缓执行的申请。
但是请注意,只有当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手册中规定的全部条件后,暂缓执行才会被批准。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
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