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协议终结之时,
承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特定职责:
1、依照签订的条款全额支付租金款项。
2、确保在租赁期间内严格遵循约定的方式对租赁物品进行合理利用。
3、务必谨慎保管租赁物质,防止因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
4、严禁未经授权擅自改良或增添其他附属设施或设备。
5、
严格执行相应的通报义务。
6、在
协议终止后,应按照原状如数返还所租借之租赁物资。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
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
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