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若男方父母对
购房进行了相应的资金支持,则应将其视为针对其自身子女的单独赠与行为,除非有明显
证据证明他们已明示这笔款项是
赠予给子女及配偶双方的。
若是父母曾经明确表达过此种意愿,那么他们所给予的赠款即可视作为婚姻关系中的
共有财产,而对于那些专属于某个子女个体的赠与,便无法被纳入到这个范畴之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