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享有复印病史资料的权力,这展示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有权对门诊病史进行查阅的权益。
当病患提出复印需求时,医方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复印或复制品服务,且需在该等复印品或复制品上加盖可靠的证明印章。
在复印或复制病史资料的过程中,病患本人必须亲临现场,确保所有资料准确无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
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