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有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情况进行认定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
行为人是否确实蓄意施行了向环境投掷具有毒害性、放射性及传染性的物质的行为。
然而,
违法者的意图能否达成取决于一系列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他们所实行的措施未能造成
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的话,这种情况则可以视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表现形式。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