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庭审正式召开时需要
证明人携带
传票出席。
具体而言:
首先,当涉及到
刑事案件且法院决定举行开庭会议时,将向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发出《开庭通知书》。
其次,若被告已经被司法机关
逮捕,那么负责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会向被告所在家庭派出一份《逮捕通知书》。
最后,针对包括
证人在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则会派发一张《开庭通知传票》。
因此,证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