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被
判刑入狱后,只要在
执行期限内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认真遵循监狱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诚挚忏悔态度,或是有
立功赎罪之表现者,均可获得
减刑。
对于被裁定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其剩余的服刑期不得少于原审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定为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需至少执行十三年刑期。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