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监护权或者让渡监护权并非任意之事,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之法律法规,父母乃未成年子女之当然
法定监护人也。
若父母不幸去世或全然无
民事行为能力时,亦可依据法律规定,依照血亲顺序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担任
监护人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