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乡镇一级的政府机构并不能被视为签订
拆迁协议的合适主体,因为房地产领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根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城市或县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将指派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执行该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任务。
而各级市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都需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相互协作以便
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能够顺畅地推行下去。
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四条明确指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负责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属各部门也应依据本条例以及本级政府的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相互支持,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