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行政处罚的处理环节中,主要包括简单程序以及普遍程序两种方式。
首先是
简易程序,当实际情况既真实且具有法律依据,而面临的罚款金额对于自然人而言在二百元以下,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则在三千元以内的情况下,可以现场宣布
处罚决定。
当然,法律对于此种情况另有特殊规定的话,执法者也需要现场表明自己的身份,书写事先准备好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其交付给相关的
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签字接收的话,执法者也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明确记录。
其次来看普通程序,特别指出,除了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即时宣布的行政处罚之外,
行政机关若发现任何触发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需要全面深入的
调查取证,以
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客观性。
在必要的时候,根据法律和
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进行相关的检查工作。
在调查结束之后,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度审核,只有确认存在明确违纪行为的人,才能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以及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机关从行政处罚案件被正式
立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应该在90个自然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通知当事人后立即送达当事人手中;
但如果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应该按照《中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7个自然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
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