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并非必须导致
被拘留者最终判处
有期徒刑或监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拘留只是一种
诉讼程序上的暂时措施,并未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因此,公安机关并无权力将其直接视为罪犯。
只有在审判环节,经过法庭审理后被判定为罪犯的人,方能正式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分子。
在某些
证据缺乏充足性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资格释放涉案人员。
有权决定执行刑事拘留的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
在其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亦可对
犯罪后意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亡中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决定,以防止其畏罪自杀、逃跑或毁坏
伪造证据或串通
证人作证等妨碍司法活动的可能性。
然而,人
民法院并无此项决定拘留的宪法授权。
无论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均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管控。
2.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且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在面临急需阻止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行为或获取重要证据的极端紧急情况下,出于防止证据灭失或影响对事实真相的查实,方可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且应迅速执行,不得拖延。
若无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办理
批准逮捕手续,那么便无法先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鉴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
传唤、
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相比,其显著特征便是全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不同于仅仅对公民行动加以约束的限制性措施。
因此,无论是从实质内容到形式要件来看,都只有在确实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