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几种现象皆可被视为个人非法从事信贷业务的表现形式:
1.金融机构从业者违反规范,通过提供高出市场利率的储蓄服务来聚集群众自有资金,继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资金借贷出去。
2.金融机构从业者违背规定,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之人提供贷款。
3.金融机构从业者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经过授权的银行名义为单位组织之间非法拆借大笔金额,并充当此过程中的
担保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
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
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