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为显著的差异体现在,对于
故意损毁财物罪这个
类别的惩罚力度不仅取决于案情中
涉案金额的多寡,更与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息息相关。
因此,若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在涉案金额或者行为情节上达到了一定程度,为了
保证罪行与
刑罚之间的平衡性,有必要将其归入故意损毁财物罪范畴进行法律认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金额不大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均应以
寻衅滋事罪加以
处罚。
仅仅依据数额和情节来划分这两大
罪名,显然存在片面性。
在此情形下,辨别二者的关键因素应当集中于
犯罪行为的特定对象以及背后的动机取向。
2、在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案件中,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某些实际情境所引发。
行为者也许基于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者其他类别的针对性心理,通过摧毁他人财物来实现个人的
犯罪意图。
具体来说,这种犯罪意图涵盖了两个方向,包括面向特定受害者的财物犯罪意图,以及实施破坏行动的主观意愿。
在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我们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意图有着强烈的针对性,远超出纯粹的破坏欲望,无疑成为了其选择犯罪方式的重要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