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原则上应由
当事人亲自签署;
然而,若有
书面形式的授权书,且该授权书经法定机构如法院或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也可由其
监护人代替签署之。
反之,若无口头或书面的授权书,便擅自代表当事人
签订合同时,这种情况称之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它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后续认可。
若是经过一个月期限当事人仍未予确认,则此项合同对法律意义上的“被
代理人”将失去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