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通常并不被视为婚姻
共同财产。
所谓
婚前财产,即是指在签署婚姻协议之前,由一方单独所有或控制的所有物质资产和收入来源。
无论其表现形式为动产、不动产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有形或无形资产等,只要其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便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