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一方可提出
离婚申请,但另一方便予以拒绝,则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充分的举证来证实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若经由法院判定确属如此且夫妇双方和解无望,即便另一方坚持反对意见,也仍可依法判决准予
离婚事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