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家庭暴力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寻求
离婚之途。
希望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并列举相关
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确属破裂,无法再继续维系。
若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然破裂,彼此间便不存在和解挽回的可能性,即便配偶方持反对态度,法院仍应依据法律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