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债权人的
代位权,作为债权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之一,在特定情况下彰显出来。
当
债务人因为缺乏及时充分行使其已到清偿期的债权而造成了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债权人有权利向
管辖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作为原告的身份代位行驶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除非这部分债权被明确地认定为专属债务人个人所有且不可转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