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订有支付十五个月份薪资的
劳动合同,但尚未到期便被终止的话,需对该员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所述:
对于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每满足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而如果
劳动合同终止时其已完成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就应被视为已经提供了一整年度的劳务,从这点来看,同样按照一整年计算
补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