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未满周岁之际,作为父亲的一方通常无法提出
离婚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性在怀孕期、生育后一年以及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期限内,男性均不得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若在正常状况之下,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皆可随时提起
离婚诉讼。
但为保障婚姻生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者之权益,我国法律亦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诉。
此项规定并非剥夺了男方的
离婚自由权利,而是出于对女性和
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考量,暂时延缓了男方提出离婚之诉的时间界限。
然而,在此期间,男方并非享有完全排除离婚请求的特别权益;
反之,法律又合理地制定了例外规定,即当人
民法院认定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