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外地从事工作活动过程中发生
工伤情况的
劳动者,他们享有以下多项法定权益及福利待遇:
首先是
医疗费用报销这一基本保障,其中包括外地就医的相关
交通费用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治疗费用;
其次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辅助器具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则是因伤势严重而需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时,给予的特定待遇到期;
还有针对持残疾证明的劳动者所提供的
伤残补贴、
伤残津贴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的
护理费用,同时还需负担
工伤复发后的医疗费用。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