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多元化的
合伙企业架构中,主要涉及了三种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
有限合伙企业。
关于它们各自的
债务承担方式及相关规定,在此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来看第一项,普通合伙企业。
这种企业形式是由
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他们应对该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承担不可分割且无限的
连带责任。
其次讨论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形式,它通常由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共同构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履行
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则仅须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作为我们系列讨论的另一部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这类企业多是以专业知识与特定技能,向客户提供有偿的专业服务。
由于其业务性质的高度专业化及高风险性,从而产生了特殊责任的概念。
如果在某位或几位
合伙人的职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引发了合伙企业的
债务,那么这些合伙人应承担不可分割且无限的责任;
至于其他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财力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就可以。
至于那些并非故意或严重过失所致的
合伙企业债务以及相关的其他债务,则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不可分割且无限的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