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身为主权方,却未能尽力主张自身债权或与其相关之从属权益时,身为他权方的
债权人,若因此事而无法顺利实现其所期待的到期债权,那么他有权向类似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以自身身份
代理主权方履行对相对方的权利。
然而,此种权力仅限于特定情况下,即主权方专属享有之权利,则不在该范围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