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限行的过程中,其行使效应将归属于
债权人、
债务人和被指定的相对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相对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同时,被指定的相对人必须向行使了代位权限的债权人履行他们相应的义务;
至于债务人,需要负担起因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一切必要费用。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