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事宜,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了解到的是,若双方均同意在违约情形出现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无疑是合法且合理的规定。
其次,若是将
违约责任归咎于
劳动者,仅有下列两种情况下的约定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相关约定,他/她须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必须明确的是,违约金的额度不能超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给劳动者的培训费用。
同时,由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执行完毕部分所应分享的培训费用,因此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应超出这个范围。
另一种情况则是对于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约或
劳动关系终止后,承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月度支付劳动者现金补偿。
然而,如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他/她仍须依照事先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两种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选择自己承担违约金,这种做法并不受之前提到的两种情况的限制。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