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电子
遗嘱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具体而言,以下类型的文件并不适用于利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
首先,那些与婚姻状况、亲子关系、
遗产继承等个人身份及
人身权益有关的文件;
其次,与自来水供应、暖气提供、燃气供应等公共事业服务暂停或关闭相关的文件也不适宜使用电子签名;
最后,根据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亦不得采用电子形式处理。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
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
收养、
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