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儿童之父母均已离世,孩子的
监护权应归属具有经济承担能力的祖辈、外祖辈或其他具有
抚养行为能力的亲戚或族人。
在这种情况下,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故或无力养育的年幼孙辈、外孙辈,负有抚养之责任与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